郑锦春: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
郑锦春 第十二、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五、六届民建内蒙古自治区委会副主委,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郑锦春
2022年是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全面实施5周年,也是我成为全国政协委员的第10个年头。回顾10年点点滴滴,“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是我深耕的履职主线,捧着初心、秉持恒心、满怀信心是我履职10年的坚守与收获。
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注意到:行政权,作为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力,是最容易被滥用的权力。而通过行政诉讼等司法程序解决的行政纠纷案件,在全部行政行为和纠纷的占比微乎其微。司法救济不足、法律监督缺位,严重影响我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
我于2014年3月提出《关于推动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的提案》,建议选择与民生民利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试点。由此,我开始了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懈努力。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我激动的心情难以言表。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我既为有幸见证并参与了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点滴而自豪,也为自己以能动履职发挥参政议政实效而骄傲。
“知行相资以为用”。交好履职尽责的委员答卷,必须秉持恒心,持续深入。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检在全国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内蒙古是其中之一。我作为试点自治区检察院主管领导,组织了全区检察机关的试点推进,开始了“破冰之旅”。两年的试点探索,我有幸参与指导了所有试点起诉案件的办理,并接受最高检委托的独立第三方对内蒙古试点工作实地评估检验,迎接了全国人大立法调研组的立法调研和庭审观摩。过程之艰难历历在目,但成为第一代拓荒实践者和亲历者,我亦无比荣耀。
2017年的全国两会,正处于公益诉讼试点即将结束之际。基于对两年试点工作的总结和深入思考,我再次以提案提出建议:在试点结束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改法律或决定的方式,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进行全面授权。让我倍感振奋的是,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开始了“高歌猛进”的全面推开之路。
随着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建言的脚步继续跟进。在充分调研、不断收集各方意见基础上,我就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互联网等特殊领域的权益保护、公益司法保护的需求更倾向于事前预防等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言。如今,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单行法律相继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写入其中,法定赋权领域得到不断拓展。
公益诉讼立法从无到有、从地方立法到国家立法,日趋成熟,我建言献策的重点也随之转向推进我国公益诉讼法制度体系的构建上。近两年我又陆续提交《推进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立法完善》《将公益诉讼法尽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推动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立法体例》《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提案。
“为者常成,行者常至”。总结10年履职经历,我切身感受到,提案里的每一个字都蕴含着政协委员为解决社会问题而付出的不懈努力,提案落实的背后彰显着人民政协这一国家治理体系中独特制度安排的无限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