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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波:协商的要义

2020-06-16 09:26:17 来源:人民政协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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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协要为实行中国式民主发挥作用、作出贡献,就要运用协商民主优势,提升专门协商机构的制度效能,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为国家治理添助力、增合力。

    要做到这些,就得把协商的“要义”落到实处。

    协商“要义”:

    一要有主体。“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集中概括,两个相同的“众人”,意味着“事情”的主体与“商量”的主体是一回事儿,得是利益攸关方,俺村的事儿就不劳您村协商了。当然,攸关方有的是直接当事人,有的可能是其他关联者。

    二要有结果。协商因有事儿而来,冲办事儿而去,是要有结果的。协商的事儿有大小、缓急、繁简,协商的结果也有远近、将即、慢快,结果的实现形式可能是某种共识的达成,也或是某种利益的落实。不管怎样,不该是“无果”的。对协商结果要事前谋划、事后落实,“心中有结果执行才能有效果”,不能为协商而协商。

    三要有规则。“票决是意愿的聚合,协商是意愿的融合”。这种协商应是有规则的:

    ——协商在事前。事都定了,再坐到一块儿就不是协商了,那叫“通报”、“座谈”或是其他什么;

    ——协商要互动。协商事儿的各方是平等的,没有主宰者。各方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且意愿得在同一目标上交集,不能各说各话、答非所问;

    ——协商得妥协。协商各方都要有修正自己意愿的准备,意愿“融合”的结果,必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经过协商,合理的意愿都应得到某种体现。“不行,就得这么办!”那是命令,不是协商;

    四要有平台。协商需要平台。我国协商民主的渠道主要有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七种。通过这些渠道,可按照广泛多层制度化要求,搭建各种平台,履行各种协商职责。

    五要有专门机构。在我国,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构、不是立法机构、不是行政机构,而是专门协商机构;不是协商主体,而是为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与决策和执行机构搭建的协商平台;不是“和”政协协商,而是“在”政协协商;专门协商机构对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协商规则制定等负有特殊的责任;专门协商机构应通过提供专门服务实现与各协商渠道的有效衔接,推动我国协商民主建设的发展。

    落实了以上协商“要义”,以协商有效凝心、以协商实现聚力,就能更好把人民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责任编辑:芸子]